国资字〔2023〕2号
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学校资源配置,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苏州城市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做好2023年上半年固定资产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处置范围
1、已达到或者超过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参照政府会计制度所规定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2、虽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经科学认证确已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
3、盘亏、丢失等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二、处置流程
1、处置申请和审批
资产使用和保管人确认名下固定资产状态,根据实际情况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和复核确认,符合处置条件的,由资产管理员在学校“数字门户—应用中心—固定资产—苏州城市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申报;申请及申报时间为4月21日至5月10日。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处确认固定资产状态,生成打印报表,对资产处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符合处置条件的,汇总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2、资产处置
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处根据批复意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实物处置。
三、材料上报
各单位于5月15日前,将资产处置申请材料报送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处。材料包括资产处置申请表、拟处置资产明细表、资产处置报告单、资产损失(盘亏)情况说明等。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应严把审核关,重点审核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处置事项,已达到报废年限仍可使用的应继续使用;确保报废资产清单与实物一致,报废资产无实物的(不含单独登记的软件),按报损处置。
2、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严格执行“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学校资产。
3、各单位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现资产闲置的,应及时上报我处,在校内进行调剂,最大限度做到资源共享、物尽其用。
五、其他事项
处置事项咨询:朱老师(综合楼219),联系电话:66555962
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处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