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杨帆发布时间:2024-04-12浏览次数:10

国资字〔2024〕5号

  全校各机关、二级学院:

  随着苏州城市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新“国资系统”)的上线,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入新阶段。为使各单位、各资产保管人切实履行固定资产使用及保管义务,明晰掌握名下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依据《苏州城市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苏州城市学院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实施细则》,决定开展2024年全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本次固定资产清查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清查范围包括学校各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

  二、清查工作内容

  本次固定资产清查,主要是核实固定资产的基本信息,确认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状态。

  (一)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处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管理系统信息导出各机关、二级学院现有固定资产设备清单,供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进行清查盘点。

  (二)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固定资产逐一进行清查盘点。盘点时要做到以账对物和以物对账相结合,做到不漏、不重、不错,对所使用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信息进行认真确认,对标签丢失或标签未粘贴的资产进行补贴,对标签粘贴不规范的进行修正。

  (三)各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人(保管人)必须为本部门在职人员。涉及岗位变动人员的资产,部门内部人员资产的调拨可在清查过程中立即处理;对跨部门岗位变动或离职人员需要调整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和情况说明。

  三、清查要求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有序开展并将清查责任落实到人。

  (二)各单位应严格对待资产审核,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资产做到能用尽用;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各机关、二级学院自行集中保管,该部分资产作为待处置资产,可提前申购新设备作为替换。

  (三)各单位需如实反映本单位资产管理现状,不得有意瞒报和弄虚作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对各单位的盘点情况进行复查,对于复查中发现的资产损失,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单位即日起开展部门自查工作,在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填写《苏州城市学院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见附件),于4月25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报送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处,电子版材料命名格式:单位名称-2024年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发送至邮箱594105333@qq.com。

  (二)工作联系人:朱嘉晟,联系电话:66555962,地址:综合楼219办公室。

  特此通知。

 

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处

2024年4月12日


附件:苏州城市学院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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