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字〔2024〕8号
为加强学校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升采购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苏州城市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城市学院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面向校内外公开征集采购评审专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审专家类别
(一)货物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设备、仪器、器材、家具、图书、期刊、教材、教学软件、数据库、军训物品、福利品等各类货物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二)工程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改造、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三)服务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商业用房出租、物业管理、餐饮服务、委托业务、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校内保险等服务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二、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三年内无评审相关不良记录;
(二)65周岁(含)以下,熟悉采购招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能胜任学校采购评审工作;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四)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服从管理、接受监督;
(五)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一)评审专家在学校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学校采购制度及所参加评审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依法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3.按学校招投标办公室统一安排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
4.对投标供应商的评分权及表决权;
5.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费,评审费标准按照《苏州城市学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执行;
6.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审专家在学校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积极接受学校采购项目活动评审邀请,提供论证、咨询、评审等服务;
2.接受评审工作邀请后按时参加评审、若因故无法参加评审及时通知招投标办公室;
3.遵守回避及廉洁规定;
4.在评审过程中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客观公正履职;
5.遵守采购评审工作纪律,服从评审工作现场管理,保守评审工作秘密;
6.向学校监督部门反映评审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7.积极协助、配合招投标办公室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事宜;
8.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9.参加学校招投标办公室组织的法律法规与业务培训;
10.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评审专家的资格审核与监督
(一)审核,招投标办公室根据推荐或者自荐情况进行资格审核,进行定期聘任。
(二)监督,招投标办公室和纪委办公室负责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专家申报入选事项
(一)征集时间:2024年9月18日-2024年10月20日
(二)专家入选采购专家库,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三)申报人须填写《苏州城市学院采购评审专家信息登记表》(见附件),要求填报的信息必须完整且真实有效,招投标办公室承诺不会向第三方透露评审专家的资料,不会将评审专家的资料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四)申报材料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纸质版材料报送招投标办公室,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cgzb@szcu.edu.cn。联系人:姜老师,地点综合楼219室,联系电话:66555962。
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处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