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上半年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杨帆发布时间:2024-05-27浏览次数:15

国资字〔2024〕6号

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学校资源配置,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苏州城市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城市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做好2024年上半年固定资产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处置范围

  (一)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固定资产。常用设备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参照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执行。

  (二)虽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经科学认证确已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

  (三)盘亏、丢失等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二、处置流程

  (一)处置申请和审批

资产使用和保管人确认名下固定资产状态,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资产使用单位组织鉴定和复核确认(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需要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一起参与鉴定),符合处置条件的,由资产管理员在学校“数字门户—国资系统”中进行申报,申请流程参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说明书》;申请及申报截至时间为6月6日

  (二)资产处置

  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处根据批复意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实物处置。

  三、材料上报

  各单位于6月12日前,将资产处置申请材料报送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处。材料包括资产处置申请单、拟报废资产技术鉴定表、拟处置资产清单明细申请表、资产损失(盘亏)情况说明等。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应严把审核关,重点审核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处置事项,已达报废年限仍可使用的资产应用尽用;确保报废资产清单与实物一致。

  (二)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严格执行“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学校资产。

  (三)资产报废处置过程中,如发现资产闲置,各单位应及时上报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处,在校内进行调剂,最大限度做到资源共享、物尽其用。

  五、其他事项

  处置事项咨询:朱老师(综合楼219),联系电话:66555962


  附件1:苏州城市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pdf

  附件2: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说明书.pdf

  附件3:苏州城市学院资产处置申请表.doc

  附件4:苏州城市学院拟报废资产技术鉴定表.doc

  附件5:苏州城市学院拟处置资产清单明细申请表.xlsx


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处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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